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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奖学金评选管理有关工

作,切实发挥奖学金在育人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旨在通过全面考察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努力进取、勇于创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更多知农爱农新型人才。

第三条 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奖学金工作的重要事项,指导、审议全校奖学金的设立、变更、评选等工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监督各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各自职责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管理实施办法;

(二)组织全校性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

(三)监督、检查校内其他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协调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奖学金评选细则;

(二)开展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三)协助学校做好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的分类与设立

第八条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我校奖学金主要分为政府拨款类奖学金、学校出资类奖学金与社会捐赠类奖学金。

(一)政府拨款类奖学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有关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二)学校出资类奖学金是指由校级财力或培养单位自有资金(非捐赠资金)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捐赠类奖学金是指由热心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的设立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遵循合法、科学、有序、规范的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符合学校和资助方的共同利益。

(一)政府拨款类奖学金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设立,资金由中央财政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安排拨付至学校财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校级财力设立奖学金,由校属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奖学金设立方案。设立方案应明确奖学金名称、设立目的、奖励对象、评选条件、奖励人数(比例)、奖励标准、资金来源、评审办法等相关内容。设立、变更或取消学校奖学金项目,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各培养单位从本单位自有资金(非捐赠资金)出资设立奖学金的设立、变更或取消,参照校级财力奖学金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合理,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校级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结合捐赠方的意愿,与捐赠方共同商定奖学金设立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设立方案应包括奖学金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奖励范围与评选条件、奖励人数、奖励标准、评审办法等内容。各培养单位层面社会捐赠类奖学金项目,参照执行并报学校备案。新设社会捐赠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奖学金,助困类社会捐赠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的设立应符合公益捐赠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要求。捐赠方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承诺尊重和认同我国的政治制度,遵守中国法律和公序良俗,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规定。

(六)社会捐赠类奖学金设立后,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奖学金项目的财务管理、对外联络与评选情况反馈等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或有关培养单位负责奖学金的具体评选。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项目

第十条 参评资格: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就读的预科生。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申请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六)积极参加美育课程和艺术实践活动,具有一定审美和人文素养;

(七)积极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正确的劳动观;

(八)知农爱农、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农业科学素养、较强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者还应满足各项奖学金要求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拨款类奖学金

政府拨款类奖学金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评选,由相关单位按照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出资类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能力突出,在思想品德、学术科研、实践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堪为表率的学生,按照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二)本科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生,按照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奖励学习勤奋刻苦、积极追求上进,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明显进步的本科生,按照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四)预科生奖学金

奖励评选学年在我校就读预科、勤奋学习、综合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照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五)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和创业实训等方面躬身实践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按照相关细则进行评选。

(六)崇德先锋奖学金

奖励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德向善、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在重大任务中冲锋在前、忠诚奉献,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迎难而上、勇挑重担,创造先进事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学生,按照相关细则进行评选。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奖励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文化、体育活动及竞赛,展现优良美育、体育素养,为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按照相关细则进行评选。

(八)知农爱农奖学金

奖励具有知农爱农情怀,在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耕读劳动、定点帮扶、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按照相关细则进行评选。

(九)强基计划奖学金

奖励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的强基计划项目学生,按照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十)其他奖学根据上级重点任务和要求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按照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的评选

根据学校与资助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各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选。校级社会捐赠类奖学金各项目之间不兼得。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根据政府拨款类奖学金、学校出资类奖学金、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及评选要求,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评选细则,及时将奖学金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意见反馈渠道等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学生资格条件,组织展奖学金的初评,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对初评推荐学生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奖学金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 3-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层面设立的奖学金,由本单位按照奖学金评选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其他事项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学校或学院分别或集中召开表彰会、座谈会,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注重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拨款类奖学金和学校出资类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社会捐赠类奖学金一般由学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 在奖学金申请、评选和发放等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奖学金政策的宣传,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育人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农大学字〔2009〕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