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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0-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各学院等单位配合开展。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预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与政策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高校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本科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本科生(预科生)低于 8000 元或研究生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如国家政策对贷款额度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20 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学校层面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具体组织落实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协助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发布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签署借款协议、毕业前确认还贷计划等工作通知;

(三)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

(四)为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出具未获得高校助学贷款的证明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做好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维护等工作;

(五)收到银行放款通知信息后,及时告知学生并按财务流程办理放款手续;

(六)与经办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合作;

(七)负责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贷款相关资料;

(八)核对离校学生贷款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十)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

第十一条 学院层面职责

(一)通知组织本学院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签署借款协议、续贷、毕业前确认还贷计划等;

(二)接收本学院学生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按时报送;

(三)按要求收取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回执并按时报送;

(四)及时报告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服兵役、升学、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就业、出国(境)、失踪、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

(五)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六)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七)做好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诚信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八)其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高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管理方式,一个完整学制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高校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十四条 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经办机构申请,新生的生源地贷款根据高中学校或生源地通知办理,具体申请流程以当地经办机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高校助学贷款经学生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各学院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部申请学生的材料后,送交经办银行审批。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通过审核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四)经办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学校账户,并提供放款信息。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生源地贷款经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后,学校进行以下程序:

(一)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入校时按要求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信用社贷款回执证明等(以下统称受理证明)交至所在学院。

(二)学院汇总后将受理证明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或盖章后交还学生完成后续申请。

(三)经办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学校账户,并提供放款信息。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发放贷款。

(五)部分生源地贷款划至学生本人账户,由学生自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借款学生的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如果发生个人信息更改(如院系、个人联系方式)或学籍异动(如休学、退学、服兵役、出国等)的情况,需及时通过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说明,并联系经办银行更改合同信息。在校期间因患病休学的借款学生,经审批后休学期间的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应按照贷款合同要求进行每年的续贷,生源地贷款学生需登录系统填写续贷声明或提前开具信用社所需证明。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根据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毕业时间延后的,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本息可提前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不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经审批后可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报告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和通信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未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的,经办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中农大学字〔2002〕2 号)同时废止。